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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传宜春上高县一名初三女生被残忍杀害,当地回应:警方已介入

2022-12-29 20:41:00

近日,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一名初中女孩遇害的信息在网上引起关注。某短视频平台上,一位网友11月19日晚发布了一段视频,视频包括一张女孩的照片和一张其学生证的照片,以及一份盖有上高县公安局印章的《解剖尸体通知书》,该通知书上写有学生证上女孩的名字。

此事是孩子的父亲在短视频平台曝光的,视频包括一张女孩的照片和一张其学生证的照片,以及一份盖有上高县公安局印章的《解剖尸体通知书》,该通知书上写有学生证上女孩的名字。

孩子父亲称他11月18日接到警方通知其女儿被害,警方称“凶手手段极其残忍”。

另一段视频中,则是孩子的父母撕心裂肺的哭泣的画面,其悲痛之声真是闻者落泪。作为一个孩子的父亲,最看不得这样的画面。

据网友说凶手是女孩的同班同学,放学后将女孩骗到他家欲行不轨,但是女孩子反抗比较激烈。此人恼羞成怒,将其杀害。

当然了,具体案情还是要等官方公布。

假如事情真的如网友所讲,这个男生简直就是恶魔,小小年纪竟然能够做出如此残忍之事,必须对其进行严惩。

(一)此人是未成年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?该男生和被害女生是同班同学,按照上学年龄推算,此人最少14周岁,也有可能15周岁。

《刑法》规定,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而且对于此种未成年人以残忍手段杀人的,刑事责任年龄已经降低到12周岁。

本案中,此人涉嫌故意杀人,而且手段特别残忍,必须负刑事责任。

(二)此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?此人的行为应该构成强奸罪,但是有人肯定会问他不是故意杀人罪吗?

《刑法》规定,如果是在强奸过程中,由于被害人反抗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的,按强奸罪一罪处罚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。

如果强奸实施后,为杀人灭口的,按强奸罪、故意杀人罪数额并罚。

其使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,也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。两者对凶手的惩罚力度是一样的。

本案中,如果真如网友描述的那样,凶手就是因为女生的反抗,从而对其实施暴力将其杀害,肯定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,应当严惩。

而且此人的手段连警方都定性为极其残忍,所以说,至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很有可能是无期徒刑。

有网友说,要让此人“一命还一命”,也就说要判此人死刑。

可是,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,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,不适用死刑。如前所述,此人没有成年,最多只能判无期徒刑。

(三)还有网友说,此事最早是凶手的妈妈报案的,凶手是否能构成自首,会不会从轻处罚?

《刑法》规定,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如果凶手明知妈妈去报案,还在家等警察到来,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思,确实能够构成自首。

但是,不是所有自首的人都能够从轻减轻处罚,如果法官认为其主观恶性强、杀人手段特别残忍,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理。

(四)凶手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,还需承担民事责任。

《民法典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
如果未成年人财产不足以赔偿的,家长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因此,女孩的家人可以要求凶手的家长进行赔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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